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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尤其在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这一特性更为显著。为平衡股权的自由转让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优化股权流转机制。本文将从新《公司法》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新规定做如下梳理与解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股权转让按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分类,可以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这种转让通常较为简便,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如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
(一)内部转让:自由转让原则
股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份额,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权益。《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由于股东之间相互熟悉,对公司情况也较为了解,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较低,一般按照公司内部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即可。法律允许其在无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转让股权。这一原则既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也保障了股东基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自主决策权。
(二)外部转让:优先购买权与通知义务
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法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外部转让时,转让方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相较旧法,新规简化了流程,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仅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在保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提高了股权转让效率,进一步保障资源能够流向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投资者手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旨在限制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法律对公司的人合性的维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知义务的履行:转让股东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事项。
2、同等条件:其他股东须以与外部受让方一致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行使期限:股东转让股权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权利。
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是公司稳定运营的重要基础。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可以维持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合作氛围,保护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 “宪法”,赋予其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力,可以让股东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意愿,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股权转让规则,实现股东的个性化需求和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但需注意,章程限制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要保障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有效性,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合理合法
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如规定股东永远不得转让股权、只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转让且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等,这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限制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法定条件,例如不能规定对外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等。
2、制定程序合规
全体股东参与:初始章程通常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制定,章程修订也需按照《公司法》或原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达到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如规定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等。
3、依法登记备案:公司章程制定或修订后,要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使限制条款具有公示效力,能对抗第三人。
4、保护小股东权益:为防止大股东利用公司的控制通过章程限制条款损害小股东利益,如可以规定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优先转让权或对大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
(二)常见的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股权转让情形
1、限制股权转让:章程可规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或转让需经特定比例股东同意等。此类限制旨在维护公司稳定性与股东信任关系,避免频繁股权变动影响公司运营。例如,为防止恶意收购或保障公司核心团队稳定,规定一定期限内股权不得转让;或为保障公司资金稳定,对转让价格进行合理限制。
2、优先购买权的细化:章程可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四、股权变动生效时点的明确
股权变动生效时点是公司法实务的核心争议问题,涉及股东资格确认、权利义务归属及交易安全。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通过明确股东名册在股权变动中的作用,为解决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更统一明确的裁判规范。
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协议生效时,股权变动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效力。但为了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需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了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外,还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股权变动对公司内部生效。在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安排兼顾了公司内部治理闭合性与外部交易安全保护。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第一、若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记载有瑕疵,但受让人已实际参与公司决策或行使股东权利,可基于事实行为认定股权变动效力;第二、分期出资的未实缴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转移时点与股东资格取得时点可能分离;第三、涉及股权让与担保、继承等非交易性变动时,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定生效时点。
五、结语
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修订,既尊重股东财产处分权,又维护公司人合性,并通过强化各方责任为商事交易提供更可靠保障。随着新法的实施,其制度价值将进一步显现,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新活力。
在公司成立运营过程中,资金的注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动力之一。然而,资金注入的形式多样,其中“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是两个常被提及但又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本文将深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公司在运营过程股东增加投资时应当注意的风险事项,以期为公司治理提供参考。
增加投资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资产的行为,其目的是支持公司的运营、扩张或改善财务状况。增加投资的形式多样,既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增加投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资金的用途、股东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的出资额增加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中,从而扩大公司的资本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会决议:包括增资的数额、方式、价格等重要内容,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2. 制定增资方案和协议:明确增资额度、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等,并签订增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 缴纳出资:公司股东需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增资款项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4. 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公司需对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内容。5.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需准备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会计处理上,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有着明显的区别。增加注册资本通常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反映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而增加投资如果未被认定为增加注册资本,则可能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用于反映公司接受的非资本性投资或捐赠等。
增加注册资本直接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出资额增加,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通常情况下也会相应调整,即公司的整体股权结构会相应变化。然而,如果资金仅被视为增加投资,而不增加注册资本,则不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
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也有所不同。如果股东的出资被认定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责任。而如果资金仅被视为增加投资,则股东可能面临资金被挪用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A公司为B公司的股东,因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决定向B公司增资200万元。2003年5月5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记录明确“A公司向B公司增资200万元,用于租赁土地、购置设备等”,全体股东签字确认。2003年5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打款200万元,注明“增资款”。B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该笔款项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后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至今,期间B公司股东经过多次变动。2024年,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确认其缴纳的200万元属于新增注册资本并责令B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已经实缴的200万元出资款及相应利息。案件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①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款,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计入资本公积并无不妥;②资本公积是否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系公司内部自治事项;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④该笔款项虽未计入注册资本,但其性质仍系股东投入公司的投资款,自投入公司之后即为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由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1.股东会决议的重要性: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在涉及增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的决议。
在A公司与B公司的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注入200万元资金,明确用途为“租赁土地、购置设备等”,这一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增加投资。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规定,这笔资金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增加注册资本,即无法通过此次投资增加其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这也导致A公司在诉讼中无法主张其股权变更登记的请求。
2.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资金运作等内容。在涉及增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相关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以避免法律纠纷。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时,必须明确资金的性质,并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同时,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过验资程序,并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在B公司的案例中,公司章程如果明确规定了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则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纠纷可能会得到有效地预防。
3.财务处理的规范性:财务处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性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在涉及增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确保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清晰明确。会计记账行为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其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为基础。会计将资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仅是财务处理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股东会决议,会计记账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依据。
A公司的200万元出资最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可能误导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认为这笔资金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然而,由于缺乏股东会决议和变更登记,这一会计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后续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虽然在会计上符合资金的实际用途,但在法律上仍无法弥补未完成法定程序的缺陷。如果会计记账与实际的法律程序不符,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股东可能面临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风险。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增加投资与增加注册资本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明显差异的概念。在涉及增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出资的性质和用途必须明确,股东、投资者及公司各方均应知悉增加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界定,进一步规范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财务处理等方面的工作,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使自身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意图规避债务,实现“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离婚协议因同时涉及婚姻身份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其特殊性给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带来了困难和争议。但随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生效,离婚财产分割适当性的认定机制愈发完善,本文根据《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分析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希望为债权人依法实现债权提供帮助。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制度
按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权存续期间所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举例来说,张三欠李四的钱到期未还,如果张三出现了逃避债权的行为,比方说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让给第三人、贱卖给第三人,或者放弃对第三人的担保的债权,亦或恶意的延长第三人欠他的债的还款期限,或者说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仍然为第三人提供担保,面对这些行为债权人都是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就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这种与第三人的行为或单方行为或双方行为予以撤销,这就是债权人的撤销之诉。
二、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因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严格来说它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是不同的。虽然根据《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一规定似乎为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预留了空间,但在《解释(二)》实施前,对于离婚协议能否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畴,司法裁判结果并不统一。如此也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债务人负债之后,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把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全部分配给其配偶,或者他本应该分50%的财产份额,但他只要求分10%甚至更低的份额,以此就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不论是现实生活还是司法实践,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给不少债权人实现其合法债权造成了严重影响。
随着《解释(二)》的实施,债权人撤销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解释(二)》第3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损害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就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行事实认定。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导致一方责任财产减少,若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仍可能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理应受到撤销权制度的规制。不可否认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并非一般的财产处置行为,其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补偿一方等情形,但不能因此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三、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的几点提示
《解释(二)》第三条对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予以明确,笔者根据该条文释义对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行使进行以下提示:
1、债权人仅可撤销离婚协议中影响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离婚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离婚协议不仅仅是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问题,还包括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说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了,债权人是不能把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申请撤销的,如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的约定等无关内容。
2、人民法院在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时是否影响债权实现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进行风险,子女的抚养费的负担情况和离婚的过错。这一权利实际上赋予了法官,要求其以离婚诉讼的审判标准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模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与离婚协议中的分割情况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法院可能会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所以这个规定就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这种条款可不可以进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视野范围内,但是具体的能不能撤销以及撤销多少,这个要引用比例原则。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很复杂的因素,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裁判既要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也要兼顾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裁判机关在如何确定撤销比例的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撤销权之诉仅适用在债务人必须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就不适用。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来承担责任,如果离婚,也是夫妻二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存在撤销权的情况。
4、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期限仍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准。
债权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规定于《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债权人在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时,除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外,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需考虑债权明确性、债权形成时间、是否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四、债务人配偶(非负债一方)的救济途径
离婚协议融合了财产、利益、情感、子女抚养情况等多重复杂因素。因此,在判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其核心在于债务人对于财产权利的让渡是否合理。若配偶一方身负巨额债务,非负债一方可以通过解释离婚原因、证明自己在家庭财产的贡献、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己方存在应当予以补偿或救助的情况等,力争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合法合理,不应撤销。
对于债务人的配偶,笔者建议应尽早通过家庭财产规划,合理设置财产分割条款,及时进行财产切割止损等方式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如已涉及诉讼更应积极应对诉讼,从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因素、撤销权是否成立等多角度予以抗辩。
五、结语
同甘共苦固然是婚姻的真谛,但负债一方不计后果的债台高筑,确有可能将正常的家庭拖入无尽深渊。《解释(二》》不仅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的适用,为债权人应对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对于离婚协议的签署起到了规范的作用,提醒债务人配偶(非负债一方)通过合法的方式妥善维护自身权利。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压岁钱,是中国农历新年的传统习俗之一,虽然我国南北方给压岁钱的数额有着明显区别,但长辈们会春节期间将准备好的压岁钱给予晚辈,承载着长辈对晚辈的关爱与祝福,这一传统习俗在世界任何华人聚集地区都出奇的一致。然而,在这看似温馨的传统背后,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焦点,压岁钱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家庭内部的争议与困惑。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以律师视角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监护人职责等角度,解析压岁钱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与思考。能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一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切实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家庭氛围。
一、压岁钱的法律性质:基于赠与合同的财产权转移
压岁钱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长辈将压岁钱交到孩子手中,孩子欣然接受的那一刻,赠与行为便正式完成,压岁钱的所有权即归属于孩子,成为其个人财产。压岁钱归属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一是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接受赠与的权利不受年龄限制,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幼儿),仍可独立享有压岁钱所有权。二是《民法典》第19、20条明确,未成年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生效。
二、父母对压岁钱的保管权与使用限制
压岁钱的所有权归属明确后,其管理和使用权需结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划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有权代为保管压岁钱,但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不得将压岁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个人消费。若擅自挪用,应予返还。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此类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行为:如接受压岁钱;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小额零食等。但是,对于大额消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若孩子未经同意购买高价电子产品或大额游戏充值,监护人可主张该交易行为无效,要求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与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父母主张“压岁钱是家庭间礼金交换的结果,应归父母所有”,但各地法院对于压岁钱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即明确压岁钱归孩子所有,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一旦涉及到因压岁钱引发的纠纷,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孩子压岁钱的分割争议,法院通常会驳回父母将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合理保管压岁钱,确保这笔财产真正用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在一些父母擅自挪用孩子压岁钱的案件中,法院会要求父母返还被挪用的款项,并对父母进行法律教育,强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管责任和法律义务。
四、给父母的建议与思考
尽管法律对压岁钱的归属和父母的保管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父母存在“挪用”孩子压岁钱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孩子的财产权益,给父母们以下几点建议:
设立专门账户:父母可以为孩子设立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将压岁钱存入其中,进行专款专用。这样不仅可以清晰地记录压岁钱的收支情况,还能让孩子从小养成理财的意识。
明确用途和去向:在使用压岁钱时,父母应当向孩子明确说明用途和去向,让孩子参与到压岁钱的管理中来,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决策能力。比如,在给孩子购买学习用品时,可以告诉孩子这是用他的压岁钱支付的,让他明白压岁钱的合理使用方式,避免攀比浪费。
尊重孩子的意愿:对于年龄稍大的孩子,父母在使用压岁钱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与孩子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孩子有合理的理财计划或消费需求,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给予支持和引导。
培养理财意识:父母可以利用压岁钱这个契机,对孩子进行理财教育,引导孩子学会合理规划和使用金钱。例如,教孩子如何储蓄、如何进行简单的投资等,让孩子在实践中逐渐掌握理财的技巧和方法。
五、结语
压岁钱虽小,但却涉及法律规定和家庭关系的维护。作为父母,应当充分认识到压岁钱的法律性质和归属,依法履行好保管职责,合理使用压岁钱,让这份承载着长辈祝福的财产真正成为孩子成长的助力,而不是引发家庭矛盾的源头。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尊重和保护孩子的财产权益,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律师——实践之路的开端
作为一名12年的银行员工,享受着金融行业高薪高福利的待遇,生活安逸且体面。当身边的亲朋和同事听到我离职的消息很是惊讶。诚然,在35岁这样一个不上不下的年纪,给自己来了把“强制归零”,义无反顾的投身于另一个赛道,是不是太过激进?在影视剧都开始消费中年危机的时代背景之下,我的做法是不是真的有点没苦硬吃的荒诞?这到底是一种理想主义?还是深思熟虑后的自我突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