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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案件

A公司通过《债权收购协议》获得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并签订了《债务重组抵押合同》。根据该抵押合同,抵押人C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持有的X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作了抵押登记,由D公证处予以强制执行公证。后因重组债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A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抵押人C公司进入破产重整过程,执行程序中止。

过程解读:

1、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设计合理的实现债权的方案,维护客户的经济利益;

A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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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解读:

1、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设计合理的实现债权的方案,维护客户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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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论:英策观点 以案普法

浅析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情形大量存在,而且很多转包分包挂靠都没有书面协议,这就导致实务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主体的识别、认定存在很大困难,也导致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难维权难,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界定权利义务的确定、维权路径的选择以及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等问题都比较复杂。本律师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做一梳理。

01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并非特定的法律术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旨在描述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借用资质(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因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的施工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合同,故上述三种无效合同情形下的承包人即为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承包人。

02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途径

由于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途径不同,以下分别说明。

(一)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途径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

虽然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毕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可以依法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即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请求其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承包人作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的目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只有最后进场实际完成施工的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未实际施工的转承包人、转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请求各自承担责任

虽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法理上并非没有依据,这等于是将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合并审理。虽然列为共同被告,但责任还是各自承担。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也不会拒绝合并审理。

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途径

首先,挂靠强调的是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的资质。在挂靠事实的认定上,无关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事实。

其次,根据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区分两种情形。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则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则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得以挂靠人身份援引《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有观点认为,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在本质上无异于转包,可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03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限制

(一)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限制

1、实际施工人通常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1)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3)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3、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并应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则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限制

1、即使发包人知道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得建立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否则实际施工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如果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则实际施工人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才可依法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比较明确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辨别各种法律主体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往往因案情错综复杂而难以判断,需要在个案中详细甄别。



民间借贷二三事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较为常见,常发生在熟人或相关企业间,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然而,许多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进而引发纠纷,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笔者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要点,以期帮助公众规避风险、合法维权。

01
合同订立:规范严谨是关键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法律关系既受合同编一般规则约束,又因标的物为货币而具有特殊性。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模糊,导致权利难以主张,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其中借条、欠条、收条有所区别,借条能直观反映借贷关系,欠条可能源于多种法律关系,收条一般用于证明债务履行。

借款合同内容要规范全面,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用大小写注明且币种明确,以“整” 结尾;说明借款用途,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如约定利率应写明,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若未约定则视为无利率;其次要注明还款期限,以便确定诉讼时效,若未约定,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对方合理宽限期。合同签署时,借款人应当面签字捺印,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注意,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防止被添加内容。若借款人已婚,对于大额借款,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债务性质,避免日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产生争议。

02
合同履行:诚信依规避风险

出借人应按约交付借款,借款人需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建议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可留痕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凭证,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双方要明确履行方式,注明银行账户等信息,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或收款,需在合同中约定并留存证据。

借款人还款后应收回借条,部分还款时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注明还款时间、数额和性质。

03
常见问题

1.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即便没有借条,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此时,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凭证;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中若明确提到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也能作为重要证据;还有证人证言,知晓借贷情况的第三人出具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法院认定事实。

毋庸置疑,没有借条会增加举证难度,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所以,发生借贷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若当时未签订,要注意留存好上述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没有约定利率怎么办?

若民间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通常无法主张利息。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需分情况讨论。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若为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3.是否可以主张收取逾期利息?

有约从约,若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法院将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例如,丙借给丁一笔钱,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率,丁逾期还款,丙可要求丁从逾期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比如,戊借给己一笔钱,约定借期内年利率为 8%,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己逾期还款,戊有权要求己从逾期日起,按年利率 8% 支付逾期利息。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担保设定:谨慎抉择降风险

根据保证人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需要注意如未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则认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虽然两字之差,但对于权利人实现救济则是天壤之别。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当甲不还钱时,乙需先起诉甲,只有在甲的财产被执行后仍不能还清借款,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丁为连带保证人,甲到期未还款,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丁还款。

简言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权利人实现债权更为有利。但需注重时效,别让这份保证成为泡影。因为,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约定的还款期限是 2024 年 12 月 31 日,若未约定担保期限,那么担保期限就是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这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及时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出借人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等文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民间借贷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规范借贷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借贷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只打程序不打实体”的法律风险

        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还涉及合伙合同纠纷及代位权诉讼,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和实体问题即欠款本金利息多少如何认定的问题。该案中,借款人作为一审被告,在应诉时主张法院不应将合伙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合并审理。然而在一审、二审及再审过程中借款人主要聚焦于诉讼程序问题,即仅针对案件合并审理等问题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而忽视了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及代位权是否成立等实体问题的实质性抗辩。最终因二审和再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导致实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审理,借款人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为了说明和提示类似案件的法律风险,下面举例进行简要说明。

简要案情:

2014年某日,甲、乙、丙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借给丁公司,其中甲出资2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回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甲、乙、丙三人约定以丙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丙与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丁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于是,甲提起诉讼,请求丙和丁公司按照甲所占25%的比例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丁公司应诉答辩称:首先,甲、乙、丙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丙与丁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甲与丁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在甲、乙、丙三人合伙清算        之前,甲不得起诉丁公司,这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其次,即使甲可以起诉丁公司,丁公司已向丙还款的数额应当予以核减。

一审法院未采纳丁公司不得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意见,仍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由于丁公司未主张已还款数额中哪些还的是本金、哪些还的是利息,一审法院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优先核减利息后,丁公司已还款数额尚不足以偿还已经发生的借款利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丁公司对丙的剩余借款本金仍为100万元,并判决丁公司向甲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即100万元的25%)及相应利息。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仅针对一审法院不应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程序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但也是仅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丁公司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通过对案情进一步梳理,发现丁公司与丙的借贷往来中可能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等情形,且存在丁公司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情形(有丁公司还款时丙出具的收据以及丙在历次开庭笔录中的陈述佐证)。同时由于丁公司上诉时只强调两个诉讼不应合并审理,未提及借款本金(砍头息)和还款数额(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等实体问题,亦未提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而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只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事由进行审查,丁公司未上诉的部分表明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和还款数额(包括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最终以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丁公司申请再审时,依然只针对程序问题申请再审,失去了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实体问题的机会,只得在后续的法律监督程序中寻求权利救济。但是,申请法律监督的理由应是法院存在错判的情形。除了诉讼程序问题外,由于丁公司并未就实体问题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原判决对实体问题的认定不算存在错误。

    律师提示: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中该主张的权利一定要主张,避免只抓一点、放弃其他关键问题。即使认为法院的诉讼程序有问题,也要避免“只打程序不打实体”。否则,一旦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走到头,而实体或者其他问题却未实质性审理,当事人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我们常说诉讼无小事,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遇到诉讼案件一定要全面考虑,慎之又慎。


执行异议程序是法律授予异议人的权利,但需慎用——从一起执行回转案例看异议人请求是如何被驳回的


执行异议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执行案件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在提起执行异议时,如何准确把握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至关重要,错误的异议请求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给异议人带来不利后果。本文将结合英策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执行回转案件,对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回转提出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进行分析解读。

本律师承办的执行回转案件是王某基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追索劳动报酬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了A公司70多万元财产。A公司一直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在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再审判决A公司胜诉,据此王某应退回已执行A公司的70多万元财产,A公司以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王某提起执行异议。



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有误;二是执行裁定书认定的返还金额基数错误、孳息计算不合理;三是本案存在干预司法行为,且异议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应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认为省高院的判决有错误,属于以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情形,应通过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本案孳息计算方式是依据执行裁定书已明确计算方式计算,如对孳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本身存在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另异议人以本案存在干预司法行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申请中止执行,不属于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最终执行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

上述案例中王某作为案涉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属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核心在于针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如执行程序的流程、执行措施的采取方式等的异议,而本案中王某却以民事判决书有误、执行裁定认定返还金额基数错误、孳息计算不合理、案件存在干预司法行为,且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企图以此排除执行回转。

通过对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无论是以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异议,或是对执行依据本身提出异议,亦或是提出的中止执行事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均非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更非执行异议中止的法定事由,本案中,王某在无正当异议理由和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情况下,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最终被依法驳回,属于典型的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情形,大家应以此为鉴,慎用执行异议程序。

律师提示:

对于异议人如何正确利用执行异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需正确理解和熟悉执行异议的含义以及受理范围

执行异议是案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明确这两种异议类型的受理范围,是权利人正确行使执行异议权利的基础。

2、切勿提出超出受理范围的异议事由

当事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切忌提出超出执行异议受理范围的事由。案例中王某主张原判决错误。然而,执行异议程序并非用于审查原判决的正确性,原判决的救济途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其他方式解决。在此案例中,被执行人提出的该事由超出了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这种错误的请求不仅无法达到纠正原判决的目的,还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错过其他合法救济途径的时效。

3、切勿提出与执行异议性质不符的请求

执行异议旨在解决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与执行异议性质不符的请求同样不应提出。比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行为不满,在执行异议中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额外的处罚。执行异议的功能是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或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并非用于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行为进行裁判。此类请求与执行异议的性质相悖,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4、执行异议应针对具体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明确的违法事由。

在执行异议程序中,针对具体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明违法事由,是保障异议有效性和执行程序公正性的核心要求。不仅能提升司法审查效率,更能从实体和程序层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着重对违法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进行分析研判,精准提炼违法点(如:超标的查封、查封错误、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等),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明确的异议事由加之充分的证据证明,往往能给异议人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权益,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以“合法、明确、及时” 为前提。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与程序要求,不可随意滥用,唯有如此,执行异议才能真正成为权利救济的安检站,使异议人的权利得到快速高效的维护,否则不但得不到支持,而且还会浪费异议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欠债还钱打官司 诉讼保全是法宝

    大家知道涉及财产给付类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只要取得胜诉判决,诉讼主要目的在于顺利或加速款项的收回。在普遍存在执行难的情况下,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十个执行案件,可能存在六个执行案件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迫终止执行程序,陷入“有效判决”变成“法律白条”的无限困境,仍未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诉求。

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就会叮嘱当事人如计划提起诉讼要开始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以便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方财产进行锁定,不然等到判决生效申请法院进行执行时对方早已将财产进行转移,此时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可见在诉讼中合理运用财产保全这一法律“利器”就显得格外重要。

“财产保全”这一法律术语大家可能听说过,但很多当事人面对纠纷时,特别是没有聘请律师自己走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大部分只知道闷头打官司、赢案子,却不知道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后续款项的执行,有部分当事人虽知道财产保全,但也不是很清楚财产保全的作用及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接下来笔者带大家了解并告诉如何使用财产保全这一“法宝”拿回自己的钱。

01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诉讼过程中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0财产保全的作用


案例回顾(笔者代理的运用财产保全实现迅速回款的案例(2025)内01民终1076号《民事调解书》)

乙公司因承包丙公司工程需要向甲公司购买设备,因丙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甲乙丙三方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如乙公司未按期偿还甲公司货款,丙公司自愿代乙公司支付货款”。到期后经甲公司长达两年且多次向乙丙两公司催要,至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且推卸责任、拖延付款。无奈甲公司向我们咨询,经过分析虽保证期间已过,但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丙公司现仍欠付债务人乙公司工程款,我们建议先锁定两公司财产,特别是针对长期有工程项目的丙公司账户进行诉中保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我们查找丙乙公司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后法院将丙公司账户进行查封并保全住该账户与欠付货款足额的现金。保全住丙公司账户后,丙公司因迫于其他项目使用账户主动与甲公司协商进行付款,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超额实现了甲公司的诉求。委托人甲公司高兴的和我们说起诉时以为几年内能执行回一半货款就很满意,没想到货款短时间内全部收回,诉讼费用也由对方全部承担,律师建议的诉讼保全真是帮助我们在回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财产保全能够帮助债权人实现:

(一)有财产可执行、加速回款:因审判流程需要,有时一份生效判决作出长达几个月,甚至一两年或者更久,往往债务人为避免将来执行其财产,会悄悄将其财产进行转移,财产保全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方式,防止债务人将财产变卖、转移或隐匿‌。同时取得胜诉判决后,法院可直接对保全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划扣,无需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查找财产,缩短执行回款时间,帮助债权人实现快速顺利追回债务的根本诉求。

(二)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当债务人被法院通知其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后,为尽快解封保住财产,债务人可能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权人则由被动变成主动,大多数最终会取得满意的结果。从而避免较长的诉讼过程,降低债权人的诉讼成本、节省时间、减少因官司长时间未有结果导致的忧心。

03
财产保全如何申请


(一)申请阶段

 因申请保全时间不同,财产保全可在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前申请。

 第一种诉前保全:

在起诉立案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方式适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比如被告马上要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或无法挽回。

需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故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定要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的诉讼。

 第二种诉中保全:

在案件立案后、判决生效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存在申请错误需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等可能,实务中大部分法院都建议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这样既能保证财产得到保全,又能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三执行前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这类保全一般适用于生效文书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期,为防止债务人在过渡期间转移财产而设立的。

(二) 可以申请保全哪些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于常见、易查找属于被申请人的下面几类财产可以保全:

1、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账户也可以申请);

2、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

4、被申请人享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5、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

6、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投资理财等收益;

7、其他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有且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律师建议申请人优先锁定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例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便于执行快速回款的财产。

(三)如何操作

1、材料准备:

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申请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及请求保全的数额。

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以尝试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实务中可操作性有限)。

准备担保材料,根据各法院不同要求为保全财产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一般会建议或要求采取购买保全保险的方法。

2、申请提交

诉前财产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会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诉中及执行前财产保全则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

3、等待审核缴费: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此时需要申请人与审核法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在七日内按规定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时提交购买的保全保险材料。

4、保全裁定作出及核实被保全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中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该阶段也需要申请人与法官进行持续及时有效的沟通,推动裁定尽快出具。

有时申请人可能不会收到关于记载财产保全详细情况的的结案通知书,申请人需及时向法院核实保全财产的具体保全情况,特别是是否保全住财产及财产保全的顺位。

  5、保全财产的后续维护:

财产保全会有期限限制,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等,具体保全期限会在保全裁定书中详细写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防因未及时提交续保申请导致保全财产被解封。

想要诉讼保全这把利剑帮助债权人在回款中顺利突围,锁定债务人财产是关键。债权人如不清楚或没有时间精力更准确有效锁住保全财产,届时可以委托律师进入保全程序。律师不仅可以使用天眼查、企查查等辅助工具了解债务人的股权信息和收益等,而且律师可以持律师职业资格证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公司、银行、不动产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债务人的股权收益、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详细财产信息,利于保全债务人的有效财产,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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